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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本案是一起生命权纠纷,也是传统的联合饮酒致人丧生的侵权行为赔偿金案件。在联合饮酒活动中,若联合行为人惟到合理的留意义务,应付他人由于饮酒受到的伤害分担适当的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赵某的醉酒溺亡,被告否不存在罪过及其不道德与导致赵某的醉酒溺亡否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霍某与死者赵某是夫妻关系,原告赵A某是赵某与霍某之子,赵B某是赵某与霍某之女。
2015年4月21日,找到赵某在黄庄村东北边一支渠溺毙丧生。被告刘某是被告黄庄村委会党委委员,被告赵C某是被告黄庄村委会村委委员,二人负责管理村里的农业生产。
赵某及被告李A某、吴某、李B某、马A某、马B某、赵D某是被告黄庄村委会雇用的为村里土地施肥的雇员,又称“水头”。2015年4月20日晚,被告刘某以被告黄庄村委会名义,开会赵某等“水头”在宝坻区黄庄镇某饭店饮酒睡觉,辩论村里土地施肥及“水头”工资事宜。席间,除李A某、李B某,参予人员皆有有所不同程度的饮酒,赵某酒量并不大,饮酒时同桌无人劝说其少饮酒及暂停饮酒,其喝多酒后与刘某因工资问题发生争执,被众人劝开。
众人对二人劝说后之后相继各自回家,刘某电话通报赵某儿子来饭店相接赵某回家,赵某儿子与侄子抵达饭店时,赵某已自行离开了。后众人找寻赵某一夜未果。
次日,赵某被找到溺毙丧生,血检酒精含量143.86mg/ml,已约醉酒浓度,并未约丧命浓度。另查明,被告黄庄村委会有以饮酒睡觉同时谈论工作的惯例,涉诉饭费不应由村委会开销。
【法院裁决】 一、被告黄庄村民委员会赔偿金三原告87433.4元; 二、刘某与赵C某赔偿金三原告39345.3元; 三、其余被告李A某、吴某、李B某、马A某、马B某、赵D某赔偿金三原告1457.23元。【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生命权纠纷,也是联合饮酒致人丧生的侵权行为赔偿金案件。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违背合约或者不遵守其他义务的,不应分担民事责任,因罪过侵犯他人民事权益,不应分担侵权行为责任。
被侵权人对伤害的再次发生也有罪过的,可以减低侵权人的责任。而在联合饮酒活动中,若联合行为人惟到合理的留意义务,应付他人由于饮酒受到的伤害分担适当的侵权行为赔偿金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对赵某的醉酒溺亡,被告否不存在罪过及其不道德与导致赵某的醉酒溺亡否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指出,聚餐饮酒时,联合聚餐及饮酒人之间应该不存在互相警告、劝说较少饮酒并制止已过量饮酒的人暂停饮酒的留意义务,坚称过量饮酒不会造成饮酒人身体受到损害,而并未不予劝说,不应确认行为人不存在让其他饮酒人醉倒的主观蓄意。在过量饮酒后,惟到随行、照料的留意义务,如饮酒后导致人身伤亡事故,其他联合聚餐及饮酒人均包含民法中的罪过,这种罪过与过量饮酒者身体受到伤害不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合乎侵权行为的包含要件,不应分担罪过赔偿金责任。就本案而言,被告不应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过错,而过错即留意义务的违背。本案中赵某作为成年人,具备几乎民事行为能力,应该理解和预见过量饮酒不存在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其饮酒时并未加以控制,对醉酒后导致溺毙丧生后果具备重大过失,不应分担主要责任。
被告黄庄村委会虽非此次聚餐饮酒活动的组织者,但接纳不存在以睡觉饮酒形式辩论工作的惯例,亦接纳涉诉的饭费不应由其开销,据此需要确认系由对被告刘某、赵C某因商谈村里工作而开会聚餐饮酒不道德的接纳,故被告黄庄村委会回应负起管理上的责任,其对聚餐饮酒参予人的不道德不应分担一定的留意义务,因其不善管理,包含管理上不存在过错,故其对赵某醉酒后溺亡的后果不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被告刘某、赵C某作为聚餐饮酒活动的开会者及联合参与者,其对参与者因饮酒后造成自我维护能力的减少,因而产生一定的警告、留意、照料、随行义务。被告刘某在赵某饮酒时并未遵守警告义务,赵某与被告赵C某发生争执后,其结完饭费自行离开了,并未遵守照料、随行义务,其不道德不存在过错。在赵某饮酒后离开了时,被告刘某虽已劝说不要自行回家并已通报其家人,尽了警告义务,但在赵某不听得劝说后,并未将其随行到家,在主观上对赵某的丧生不存在一定的罪过,归属于惟到互相维护义务的不作为,故二被告不应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被告李A某、吴某、李B某、马A某、马B某、赵D某作为聚餐参与者,在与赵某用餐饮酒期间,并未劝说赵某适度饮酒,在聚餐饮酒活动完结后,并未采取有效方式方法制止赵某自行回家,惟到有助于合理的警告、随行义务,即惟到一般人负起的留意义务,对赵某的丧生亦不应分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融合各方行为人的罪过程度,法院确认死者赵某、被告黄庄村委会、被告刘某、赵C某、其余被告的责任比例为60%:20%:9%:9%:2%。
被告方不应按照责任比例分担适当赔偿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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