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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足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体现,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足通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还包括出让股票或股份)交易中,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股权转让人不应共享的被投资方总计并未分配利润或总计盈余公积不应证实为股权转让扣除,不得证实为股息性质的扣除。? 二、企业展开整肃或出让全资子公司以及股权95%以上的企业时,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升格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投资方不应共享的被投资方总计并未分配利润和总计盈余公积不应证实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扣除。为防止对税后利润反复征收,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出来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扣除时,容许从出让收益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扣除。?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具体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萃取减值、跌价或坏帐打算的资产,如果有关打算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扣除,出让处理有关资产而冲销的涉及打算不应容许不作忽略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整肃或出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整肃或被出让企业不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扣除的坏帐打算等各项资产减值打算的数额,适当调减应纳税扣除,减少并未分配利润,出让人(或投资方)按拥有的权益份额证实为股息性质的扣除。四、本通报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公布之日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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